- 繼承土地須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,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,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(期)地價稅開徵40日(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的次年(期)開始適用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而所謂「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」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,土地所有權一旦移轉(如繼承、買賣),雖然用途未變更,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
市稅處進一步說明,翁先生的母親於2016年死亡後,就無人在該房屋設籍,雖翁先生實際居住該地,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,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,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。因此,該處提醒翁先生儘速設籍,並且須在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經審核符合規定,2017年起開始就可以適用;如果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,經審核雖符合,只能從2018年起開始適用。